原告:安徽光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责人:李浩。被告:池州市贵池区紫金商务会所。法定代表人:程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光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池州市贵池区紫金商务会所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光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不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安徽光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明宏
书记员:曾小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