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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山西思瑞经济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与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太原绿缘分公司、东方家园太原绿缘建材家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小商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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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告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山西思瑞经济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都司街**。法定代表人郭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旭,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晋霞,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太原绿缘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 法定代表人李凤江,经理。被告东方家园太原绿缘建材家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span> 法定代表人吴洪伟,经理。被告太原绿缘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pan> 法定代表人赵存久,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洪波,山西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思瑞经济咨询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太原绿缘分公司、东方家园太原绿缘建材家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太原绿缘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思瑞经济咨询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山西思瑞经济咨询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志兰

书记员:吕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