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林法。委托代理人:许建。被告:浙江徐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艳阳。被告:诸暨市日恒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法。被告:何艳阳。被告:徐鹏飞。被告:陈林法。被告:陈美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徐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市日恒管业有限公司、何艳阳、徐鹏飞、陈林法、陈美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楼科威人民陪审员:吕汉成人民陪审员:毛项枝
书记员:俞哲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