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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巧儿、江苏正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商外初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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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水寿。委托代理人:冯阿华、陈胜利。被告:杨巧儿。被告:江苏正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增南。被告:冯增南。被告:浙江惠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巧儿。被告:郭仲升。被告:杨艳蓉。

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巧儿、江苏正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冯增南、浙江惠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郭仲升、杨艳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但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又明确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周钢杰代理审判员:何婧人民陪审员:吕汉成

书记员:冯韩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