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青海湖路**。法定代表人陈东辉,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张云强。被申请人李谦顺。被申请人王兴军。
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宿仲裁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宿仲裁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凤鸣审判员:朱千里审判员:严广亮
书记员:朱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