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湛美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海滨。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被告人湛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12)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湛美权犯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湛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湛美权、何某、湛某、黄某及辩护人陈海滨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同年12月25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月26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013年1月24日,绍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并于同年3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湛美权、何某、湛某、黄某及辩护人陈海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2012年3月至4月底,被告人湛美权与劳木江、严国利(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约定共同出资100万元,其中被告人湛美权占15%的股份,劳木江占70%的股份,严国利占15%的股份,合伙在绍兴县福全镇兴联村帽山劳木江经营的个体厂房内开设赌场,为陆伟荣、刘华锋、余小平、章政江等人以“罗松”的形式进行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雇佣被告人何某、湛某、黄某在赌场内放资、记账和抽头。期间,被告人湛美权及劳木江、严国利在该赌场放资、抽头获利累计达20余万元。2012年7月27日和8月6日,被告人黄某、湛某先后向绍兴县公安局福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另查明,被告人湛美权在归案后揭发他人涉嫌毒品犯罪的行为,目前未能查证。二、寻衅滋事2011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湛美权酒后在绍兴县福全镇金三角附近,无故插手金兴华与他人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湛美权以遭金兴华等人谩骂为由,纠集湛清(另案处理)等人赶至事故地点殴打金兴华等人,造成金兴华右耳鼓膜穿孔,左侧鼻骨线形骨折。经鉴定,金兴华的伤势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湛美权、何某、湛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医院资料、绍兴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劳木江、严国利、章政江、刘华锋、余小平、陆伟荣、赵亮亮、湛清、丁春光、俞建锋、金国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金兴华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美权、何某、湛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湛美权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湛美权身犯两罪,应予并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湛美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湛某、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湛某、黄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湛美权、何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陈海滨建议对被告人湛美权从轻处罚的意见。根据被告人何某、湛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被告人湛美权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湛美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七月六日起至二○一七年一月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湛美权的犯罪所得计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周金娅人民陪审员:沈保罗人民陪审员:胡炳澄
书记员:刘贞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