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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阮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慈刑初字第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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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2006年2月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津津、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阮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金藕

书记员:范钧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