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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单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慈刑初字第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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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邱颖。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芸、被告人单某及其辩护人邱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邱颖请求对被告人单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金藕

书记员:范钧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