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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虈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少刑初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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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阳熙、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当庭又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一月十日起至二O一四年七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汪霞

书记员:徐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