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熊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怀鹤刑初字第3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7月1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开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熊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旷洁

代理书记员:尹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