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X。因本案2013年10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均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XX明知赵启龙和未成年人江川(现16岁)是吸毒人员,在平江县伍市镇秀水村自己家中容留其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赵XX电话联系江川,要其买毒品一起吸食,尔后被告人赵XX便在平江县伍市镇星龙宾馆开房容留江川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江川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明知他人吸毒还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XX的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响槐
书记员:胡艳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