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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利刑初字第00014号

案由与程序
容留他人吸毒 · 一审
裁判日期
2013-12-19
地区
利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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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户籍地:利辛县,现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1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利辛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3)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万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凡楠

书记员:张银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