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梁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4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田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以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7克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手机二台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泽滔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