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于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花山区。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0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0月24日释放。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有多项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芬
书记员:喻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