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1982年3月2日出生。被告人汤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2月1日被行政拘留7日。被告人汤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水区看守所。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瑞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曾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钱晓芳
见习书记员:冯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