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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2013)溧刑初字第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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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被告人黄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7月23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3)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先后容留汤某、王某吸毒,累计达8次。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在南京市家中容留汤某吸食冰毒。2、2012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在南京市家中容留汤某吸食冰毒。3、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南京市家中容留汤某、王某吸食冰毒。4、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南京市家中容留汤某、王某吸食冰毒。5、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南京市家中容留汤某、王某吸食冰毒。6、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南京市家中容留汤某、王某吸食冰毒。7、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黄某工地的工棚里容留汤某、王某吸食冰毒。8、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南京市家中容留汤某、王某吸食冰毒。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汤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钱晓芳

见习书记员:冯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