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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连广诉临沂宝利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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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定金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连广。被告临沂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沂州阳光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徐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广与被告临沂宝利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广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连广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连广负担。

审判员:邵照学

书记员:陈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