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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康恒明与石玉广定金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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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康恒明。被执行人石玉广。

申请执行人康恒明与被执行人石玉广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石玉广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康恒明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4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梁泽军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