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恒明。被执行人石玉广。
申请执行人康恒明与被执行人石玉广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石玉广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康恒明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4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梁泽军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