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茂化法执字第139号

(2013)茂化法执字第13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莫振才,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号。申请执行人卓桂军,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号。被执行人吴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莫振才、卓桂军与被执行人吴斌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茂中法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莫振才、卓桂军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成用自己所有的位于湛江市***路*号*幢*号房的房屋(证号为:粤房字第447***)为申请执行人莫振才、卓桂军作财产保全担保,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吴斌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该案诉讼程序已终结,并立案执行。案件的处理不涉及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物。现担保人王某成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担保的房屋查封。因此,担保责任已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王某成用于担保的位于湛江市***路*号*幢*号房的房屋(证证号为:粤房字第447***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昭光

审判员:潘洪辉审判员:黄斌

书记员:钟东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