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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建与郭秀珍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滨港执字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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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建被执行人郭秀珍

本院在执行孙健与郭秀珍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秀珍除在农行港城支行有退休金账户(已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但履行期限较长)外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滨港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英杰审判员:张洪春代理审判员:顾孟奎

书记员:赵秀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