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继玺,农民。被告:陈新全,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继玺诉被告陈新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继玺于2013年3月1日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新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继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继玺撤回对被告陈新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继玺负担。
审判员:付本灵
书记员:张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