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伟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芳芳,该公司职员。被告:台州市娅洁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10812005391)。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向西莫村法定代表人:莫海滨。被告:莫海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娅洁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莫海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赛君
代书记员:张晓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