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社军,农民。被告王社巧,农民。被告高鑫,农民。被告高磊,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云芳。委托代理人张胜勋,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社军与被告王社巧、高鑫、高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社军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社军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社军负担。
审判长:范慧新审判员:常静代理审判员:王军
书记员:耿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