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志付,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磁县高臾镇赵家庄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71***********。被告赵田,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磁县高臾镇赵家庄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71***********。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付与被告赵田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付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志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志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徐志付负担。
审判长:李晓松代理审判员:杨晓人民陪审员:张策
书记员:张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