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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徐志付与被告赵田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磁民初字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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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文书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志付,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磁县高臾镇赵家庄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71***********。被告赵田,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磁县高臾镇赵家庄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71***********。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付与被告赵田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付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志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志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徐志付负担。

审判长:李晓松代理审判员:杨晓人民陪审员:张策

书记员:张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