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和芳,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段文举,教师。被告:段小刚,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万和芳与被告段小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和芳诉称:原告在2011年11月15日获得乌江镇人民政府在乌江镇建设村委会冯塘自然村分配的两间宅基地,并获得和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镇政府的建设规划许可。原告一直在寻找适合人选建房,后却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委托他人在原告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现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拆除房屋将原告的宅基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取得土地使用证时已知被告在其宅基地上平整土地动工建设房屋,但没有及时制止,致被告将房屋建成,并且和原告取得的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相符,原告对造成他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成房屋的现状负有一定的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坚持要求将被告建成的房屋拆除以恢复宅基地原状,本案原告虽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拆除建筑实质涉及到被告工程建设是否为合法问题,因此,涉案纠纷在原告拆除建筑物的诉讼请求不作变更的情况下,难以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拆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和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和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先锋
书记员:管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