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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孟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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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孟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周文海,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水鹏飞,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韩虹,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燕利敏,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文海、水鹏飞,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虹、燕利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诉称,2010年,其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父母见面后,其父母对被告非常满意。××××年××月,在征得父母同意后按照习俗为被告出资35万元购买了奥迪A4车一部,户名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一直使用。2012年6月,被告以二人分隔两地为由提出分手,因该车作为彩礼,其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车款3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辩称,其与原告是恋爱关系,但××××年××月购车不是基于习俗或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而是一种纯粹的赠与行为。原告为其购买车辆,原告父母并不知情,故原告诉称购车款是彩礼与事实不符。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西安空军工程大学的同学,2010年底相识,后在上学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11日,原告在陕西新丰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奥迪A4L2.0T即(陕A×××**)红色轿车一部,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使用。购车时先预付2万元,其余28.58万元是××××年××月22日由原告母亲武桂花的银行账户转入陕西新丰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原告表示因双方曾存在恋爱关系,且车辆有折旧,自愿请求由被告返还购车款20万元。被告则坚持涉案车辆属恋爱期间原告自愿赠与,不是彩礼,不应返还。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照片、存折、购车协议,被告提供的短信及通话记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原告在恋爱中为被告购买了奥迪车相送,该车价值较大,属贵重物品,其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赠送一般性礼物存有区别,依公众遵循的社会习俗及公平原则,原、被告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礼物应当返还。考虑涉案车辆陕A×××**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一直使用,原告主张的20万元购车款符合车辆使用时间的折旧,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购车款20万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孟某购车款20万元。如被告陈某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3000元,被告承担3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琳代理审判员:赵冰代理审判员:林娜

书记员:张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