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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向绍勇与贺燕群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芷民一初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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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向绍勇,男。委托代理人龙青松,男,系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燕群,女。

原告向绍勇与被告贺燕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向绍勇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绍勇以被告户籍信息与被告本人不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绍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向绍勇承担。

审判员:张敬华

书记员:石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