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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某某诉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杞民初字第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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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某某,男,1990年3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某某,女,1993年11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丙申,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长青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崔合顺等人介绍于2012年5月订婚,当月的26日见面,被告要彩礼24000元及烟、方便面等物价值600元。双方订婚后互不来往,由于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经原告和原告的父亲多次到被告家商量双方结婚之事,被告均以双方性格不和为由不同意结婚并有意解除婚约,后经媒人多次调解未果。被告借婚姻向原告大量索要彩礼,但又不同意和原告结婚,现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困难,故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彩礼24000元和价值600元的礼品。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订婚,通过媒人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24000元,但通过媒人被告回付给原告600元,实际被告仅接受原告彩礼款23400元,其余物品是按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家族其他成员的,被告并未得到。订婚后双方来往很少,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便找借口逼被告解除婚约,因按习俗和媒人说定,男方提出退婚彩礼不退,女方提出退婚返还彩礼,为此原告要求解除婚约又想让被告退还彩礼,便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2012年6月6日下午空手来送好,毁辱被告,并说8月份必须结婚,被告父母未答应,次日原告指使两名妇女到被告家大闹一场而去,被告给原告打电话想双方亲自谈一下,却遭到原告的大骂和侮辱,被告受辱后一病不起,经医院检查诱发疾病,经几次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现仍继续治疗,不但彩礼款早已花光,并欠下数万元的债务,原告应赔偿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月相识并订婚,原告给付被告见面钱24000元及部分礼品,被告并将其中的600元给付原告。后双方在协商结婚问题上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婚约终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本院调查被告之父韩某某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婚后产生矛盾,导致婚约关系终止,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礼款数额较大,双方婚约关系解除后,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礼款应适当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胡某某彩礼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原告负担133元、被告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长青

书记员:杨海洋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