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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与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贵民一初字第00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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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某,男,1979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姜开千,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某,女,1984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建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开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诉称:2012年1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24日,被告向我借款人民币2万元用于归还他人欠款,出具了欠条。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定于××××年××月××日结婚,为此,我向被告认亲并预定了酒席,但被告在××××年××月××日反悔不同意结婚。2012年12月29日,在里山派出所的协调下,就双方恋爱期间我为被告所花费用计算为人民币5万元,被告出具欠条并约定2013年1月30日还清。被告共欠我人民币7万元,已还6500元,尚有63500元一直未归还。后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具状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全部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柯某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朱某与柯某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24日,柯某向朱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因双方确定于××××年××月××日结婚,朱某为认亲并预定了酒席,但××××年××月××日柯某反悔不同意结婚。2012年12月29日,在里山派出所的协调下,就双方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所花费用计算为人民币5万元,被告出具欠条并约定2013年1月30日还清。后被告归还6500元,对尚欠的63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原告与被告恋爱期间为被告所花费用已经双方共同确认,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某欠款6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建设

书记员:胡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