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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张祥忠、张超与被告杜小玲、杜庆良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鹿民初字第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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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祥忠,男性,汉族,45岁。原告张超,男性,汉族,23岁。共同诉讼代理人张金良。被告杜小玲,女性,汉族,23岁。被告杜庆良,男性,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忠、张超与被告杜小玲、杜庆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忠、张超于201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祥忠、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勇

书记员:叶杨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