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祥忠,男性,汉族,45岁。原告张超,男性,汉族,23岁。共同诉讼代理人张金良。被告杜小玲,女性,汉族,23岁。被告杜庆良,男性,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忠、张超与被告杜小玲、杜庆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忠、张超于201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祥忠、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勇
书记员:叶杨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