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建明,农民。被告杨晓娟,农民。
原告杨建明诉被告杨晓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丽平
书记员:杨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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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建明,农民。被告杨晓娟,农民。
原告杨建明诉被告杨晓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丽平
书记员:杨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