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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杨建明诉被告杨晓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涉民初字第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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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建明,农民。被告杨晓娟,农民。

原告杨建明诉被告杨晓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丽平

书记员:杨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