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万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遵民初字第18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万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并己得到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绍利

书记员:严晓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