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武玉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方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5月3日以被告方某下落不明、无法与其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王红梅审判员:解胜涛人民陪审员:赵立权
书记员:张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