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尚华豫,西平县沟营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韩某,女,住西平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5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刘光明
书记员:黄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