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92年4月23日生,汉族。被告郭某某,女,1990年1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2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希军
书记员:王慧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