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尹某某,女,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尹某某婚约财产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改英审判员:邵希军审判员:曹欢庆
书记员:吕柯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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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某某,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尹某某,女,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尹某某婚约财产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改英审判员:邵希军审判员:曹欢庆
书记员:吕柯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