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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焦某某与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内后民初字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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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焦某某,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尹某某,女,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尹某某婚约财产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改英审判员:邵希军审判员:曹欢庆

书记员:吕柯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