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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杜某某诉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正民初字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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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某某,男。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201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杜某某承担,其余1250元退付杜某某。

审判员::岳立忠

书记员::白平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