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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宋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鄄民初字第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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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杨胜海(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金奇,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系原告父亲。被告王某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冲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冲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随兴

书记员:冯路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