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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许某某与王某甲、苏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安民初字第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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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某某,男。被告王某甲,女。被告苏某,女。被告王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甲、苏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苏某、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磊

书记员:宋永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