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38岁,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王明豪
书记员:路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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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38岁,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王明豪
书记员:路文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