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安民初字第001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38岁,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王明豪

书记员:路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