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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某甲与蒋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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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某甲。被执行人蒋某乙。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