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某甲。被执行人蒋某乙。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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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某甲。被执行人蒋某乙。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