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苏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霞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裁定预查封被执行人苏某购买的房屋壹套。现因被执行人苏某已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主要义务,继续查封已无必要,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某购买的房屋壹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如建审判员:吴应豪审判员:陈霖
书记员:李臻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