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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婚姻家庭、继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霞执行字第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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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林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霞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某的存款至霞浦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帐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应豪审判员陈霖代理审判员李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章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审判长:吴应豪审判员:陈霖代理审判员:李臻

书记员:章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