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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4)资中执即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2014)资中执即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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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汤某,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农民。

为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汤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汤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周某甲、周某乙随被告周某生活,由原告汤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某已付清标的款26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周某甲、周某乙随被告周某生活,由原告汤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26000元”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任玉兰

书记员:荣伟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