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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子莉与林发枝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执行裁定书

(2013)深南法执字第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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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某甲,出生地广东河源。法定代理人利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临江。被执行人林某乙,户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林某甲与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就未实现债权部分)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羊大雄代理审判员:叶冰代理审判员:张兴安

书记员:陈盛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