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某。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申请执行人谢某乙。申请执行人谢某丙。被申请执行人谢某丁。被申请执行人谢某戊。
本院在执行文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与谢某戊、谢某丁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丁、谢某戊已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