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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文某、谢某甲等与谢某丁、谢某戊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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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文某。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申请执行人谢某乙。申请执行人谢某丙。被申请执行人谢某丁。被申请执行人谢某戊。

本院在执行文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与谢某戊、谢某丁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丁、谢某戊已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