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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聂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彭州执字第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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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聂信康。被执行人李刚静。

申请执行人聂信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刚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的(2011)彭州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刚静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聂信康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刚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书面予以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刚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聂信康的婚生子聂通庆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的生活4000元,教育费2097.5元,医疗费148.5元,合计6246元,未执行金额为6246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1)彭州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陈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