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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连波与员瑞恒,员韬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4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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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身份证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员某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员某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崔卫群,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继承人刘莹,女,满族,身份证号码××,已死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员某乙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百花路百花公寓2栋11B房产(深房地字**)作价人民币300万元归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所有。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上述股权继承过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员某乙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百花路百花公寓2栋11B房房产(深房地字**作价人民币300万元归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