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某,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立即支付婚生男陈某玖、婚生女孩陈某瑶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从2013年01月起至05月止),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10050元。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在银行内存款人民币10050元或划拨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师豫江
书记员:张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