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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博民执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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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魏某。

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魏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的(2009)博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9)博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运成

书记员:周涛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